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長庚紀念醫院  (函) (96)院醫字第130號
 
受文者:全院各單位
主旨:制頒『臨床試驗合約書』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為促進臨床試驗合約對本院權利保障之完整性及減少審閱合約之工時,特訂定「臨床試驗合約書」,合約書內容如【附件一
二、制訂重點如下:
(一)臨床試驗合作之院外機構除廠商外,亦包含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衛生署暨下屬機構等政府機構;爲避免混淆,擬設定本合約書適用範圍為依本院研究計畫分類為人體試驗廠商(X類)。
(二)合約簽訂流程為試驗主持人與贊助廠商初步議定內容後,將合約書草案、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同意之證明文件,以簽呈呈報院區管理部用印;試驗合約內容由試驗執行院區管理部先行審定,如需人體試驗委員會提供臨床試驗相關意見再行會簽人體試驗委員會,議定之合約內容,呈報院長核准後簽約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