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受文者:
主旨:轉頒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人體研究案發布新聞或接受媒體採訪時,應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免觸法」(如附件一)請查照。
說明: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醫療秩序,轉知各醫療機構對於人體試驗案(包含人體試驗、臨床試驗及涉及人的各種生物醫學研究),發布新聞或接受媒體採訪時,應確實遵守衛生署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及「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布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倫理守則」等規定,以免觸法。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