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06月22日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受文者:全院各單位
一、重申長庚人體試驗申請注意事項(如附件一),請各研究人員配合。
二、申請甲類案件時,主持人之臨床試驗教育訓練參加證明,需為主管機關、
或各協學會主辦之研習會或相關課程,不可為廠商主辦之教育訓練證明。
三、乙類案件(學術研究案件)之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劃書均需主持人簽名確
認。
四、「人體試驗申請表」、「申請案件說明表」、「期中報告表」、「結案報
告表」表單已於4月更新,送件時請以新表單送審。
五、未符上述規定者,自7月1日起無法受理收件,敬請務必配合。
六、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網址:
http://tpewww.cgmh.org.tw/intr/intr1/c0040/web/index.htm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