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06月14日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受文者:各單位
主旨: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已領有本署核發許可證之學術研究用藥品
   臨床試驗計劃審查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署藥字第0960305954號函辦理。
二、已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許可證之藥品,申請供學術研究用臨床試
  驗計畫,其使用劑量如於行政院衛生署原核准範圍內者,得由試驗
  醫院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依醫療法相關規定自行列管。
二、由試驗主持人發起之學術研究用臨床試驗計畫,如試驗醫院人體試
  驗倫理委員會本於權責審查顯有疑慮,或認屬顯有安全之虞者,得
  函送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臨床試驗審查,此類學術研究用臨床試驗計
  畫成果報告,不得作為申請查驗登記之唯一依據,相關注意事項,
  請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 年8 月15 日衛署藥字第0940327777 號公告
  事項辦理。
三、至於其他非屬新療效試驗有關之學術研究,如涉及人體檢體採集,
  仍應依行政院衛生署95 年8 月18 日衛署醫字第0950206912 號公
  告,制(訂)定之「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辦理,
  並經研究單位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
四、「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請至部門
   網頁/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相關聯結與下載/人體試驗相關規範中
   瀏覽。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