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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 |
受文者:各單位 主旨: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署藥字第0960317637號函辦理。 二、爲辦理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訂定『藥品臨床試 驗受試者招募原則』,重點摘錄如下: 1.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廣告(下稱招募廣告)不得於國中以下校園刊登。 2.招募廣告應經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核准始得刊登。 3.招募廣告得刊載下列內容: (1)試驗主持人姓名及地址。 (2)試驗機構名稱及地址。 (3)試驗目的或試驗概況。 (4)主要納入及排除條件。 (5)試驗之預期效益。 (6)受試者應配合事項。 (7)試驗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4.招募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或類似涵義之文字: (1)宣稱或暗示試驗藥物為安全、有效或可治癒疾病。 (2)宣稱或暗示試驗藥物優於或相似於現行之藥物或治療。 (3)宣稱或暗示受試者將接受新治療或新藥品,而未提及該研究屬試驗 性質。 (4)強調受試者將可獲得免費醫療或費用補助。 (5)強調臨床試驗已經衛生主管機關或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核准。 (6)使用名額有限、即將截止或立即聯繫以免向隅等文字。 (7)使用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圖表、圖片或符號。 (8)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刊登之內容。 三、詳細內容請至部門網頁/行政中心/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相關聯結與下 載/人體試驗相關規範中瀏覽,或至行政院衛生署網站下載。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aspx? now_fod_list_no=6726&class_no=2&level_no=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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