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5年08月24日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受文者:全院各部門
主旨:轉公告衛生署「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修正
   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衛生署「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修正條文業於
  95年8月18日公告施行(衛署醫字第0950206887號函),敬請配合辦
  理。
二、修正條文如附件一,研究用人體檢體之採集、使用、保存等相關事
  宜,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修正部分重點如下:
(一)採集與使用檢體應先提具研究計畫書,並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核同
  意,始得為之。以剩餘檢體進行研究,應於使用前提具研究計畫送
  倫理委員會審核。
(二)採集檢體供研究使用,應告知檢體提供者之事項請參閱條文內容,
  並取得其同意;告知與同意應以書面為之,並輔以口頭告知。
(三)明訂採集檢體之同意權行使者為何(包括檢體提供者、法定代理
  人、最近親屬範圍)。
(四)檢體使用完畢或檢體提供者終止檢體使用之同意時,應確實銷毀檢
  體,非經檢體提供者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繼續保存。但檢體已去
  連結者不在此限。
(五)對於難以再度取得同意之檢體的使用,為確保使用過程符合倫理原
  則,須經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此外,非經
  倫理委員會之審查,檢體不應讓與或授權國外使用。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