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九十二年十一月衛生署所公佈之「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 業基準」,修訂「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修訂重點如下: 1.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 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中應有二人以上為非機構內之人員。 2.委員應參與人體試驗相關之講習,醫事專業人員應具備專業證照。 3.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4.修訂後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