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林口 北院區研究審查委員會通告 
 
受文者:
主旨:公告衛生福利部訂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作業規範」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二、公告事項:
1.為保護受試者之權利、安全及福祉,並確保臨床試驗之執行符合倫理與科學,公告訂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作業規範」,以提供廠商及醫院做為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參考。
2.本規範自105年1月1日施行。倫理審查委員會核准日期在105年1月1日前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得依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30日公告之「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基準」規定辦理。
3.公告另載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醫療器材專區。
4.函文(附件一)、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作業規範(附件二)
 
林口 北院區研究審查委員會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