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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 北院區研究審查委員會通告 | |
受文者: 主旨:公告衛生福利部訂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作業規範」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二、公告事項: 1.為保護受試者之權利、安全及福祉,並確保臨床試驗之執行符合倫理與科學,公告訂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作業規範」,以提供廠商及醫院做為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參考。 2.本規範自105年1月1日施行。倫理審查委員會核准日期在105年1月1日前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得依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30日公告之「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基準」規定辦理。 3.公告另載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醫療器材專區。 4.函文(附件一)、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作業規範(附件二) |
林口 北院區研究審查委員會 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