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07月31日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受文者:各研究人員
主旨: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有關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Platelet Rich Plasma)是否合法可適作於人體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104年7月7日,函釋有關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Platelet Rich Plasma)是否合法可適作於人體相關疑義一案(附件),說明如下:
1.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6日衛部醫字第1041663683號函辦理。
2.依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11日研商PRP管理規範會議紀錄略以,PRP非屬細胞治療範疇,於臨床上醫師使用PRP視為醫療行為,應向病人清楚告知,並取得其同意。
3.按PRP之效果尚無定論,醫療院所如欲對外宣稱PRP療效者,應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規定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人體試驗,以證實其療效,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之醫療廣告(如媒體廣告、布條、單張等等)宣稱PRP療效,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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