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06月11日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受文者:各研究人員
主旨:公告自104/6/15起本院配合財團法人藥品查驗中心辦理cIRB案件之修正案審查相關事宜。
說明: 
一、依據104年6月10日藥查諮字第1040000600號函(附件一),本院配合辦理藥品查驗中心為持續提升cIRB案件之研究倫理審查效率,預計於104年6月15日將實施若新案以cIRB審查之案件,後續申請之修正案同樣比照新案審查之主副審機制審查。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之政策,cIRB審查修正案相關審查事宜,如下說明:
(一)適用原則:
1.修正案送審前提為新案已經以cIRB機制進行審查,主副審擔任依照原新案主副審醫院進行,即新案由本院擔任主審者,後續變更案則同樣由本院擔任主審角色;若新案由本院擔任副審者,則本院維持副審得以簡易審查程序進行審查。
2.上開修正案修正內容以涉及各院相通事項之案件為限(意即「非行政變更」,若僅屬各院獨立修正內容(例如:各院聯絡電話、協同主持人變更等),則仍逕向本院送審。
(二)為使cIRB修正案主副審審查機制能順利實施,敬請試驗團隊需配合下述事項:
1.收費標準:cIRB變更案不論本院擔任主審或副審,行政變更審查費用為1萬元;非行政變更為2萬元,若該次修正同時涉及行政及非行政,則以非行政變更規定收費。
2.送件規定:請試驗團隊務必參照本會網頁公告之「變更案件(C)審查資料排列確認清單」(附件二),備齊文件後再予以送件,本會為掌握cIRB案件審查時效,恕不接受試驗團隊提供缺件切結書後先行進行審查;若送審文件有缺漏情形,本會一律退回送審文件,待補齊後再行送審。
3.會期安排:備齊審查相關文件後,若本會擔任主審者,送件日限於與本會新案核准之同一委員會會期前4-7工作日送達,本會將排入當次會期,若非收件期間恕不受理(本年度會議日期請參閱本會網頁)。例如:cIRB新案於本年度2月份經本會A委員會審議通過,104年6月份本會受理非行政變更修正案送件日期,即為A委員會開會日(104/6/23)前4-7工作天,意即6/11-16日為該修正案之送件日,104年cIRB案件送件日期請參附件三
4.時效配合:
4.1審查意見回覆:主審審查之案件,於委員會會議後兩日內,由經辦人員將會議決議寄發廠商和主持人;副審審查之案件,於完成初審作業當日,由經辦人員將初審決議寄發廠商和主持人;會議決議或初審決議需進行複審之案件,請試驗團隊務必於2個工作天內回覆審查意見,若逾期未回覆,本會則排入會期以不同意本次修正做為審查決議。
4.2. cIRB變更案主審案件發函規定:經辦人員於主審案件通過後,與廠商進行函稿核對作業,請廠商務必於1日內回覆函稿之正確性,若逾期未回覆,視同無異議,經辦人員將進行後續發函作業。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