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01月26日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受文者:各研究人員
說明:
一、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0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29
  條以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101條,增修訂本院受試者同
  意書保管之規定:
 1.法定人體試驗案件(醫療法規範之新藥、新醫療技術、新醫療
  器材、BA/BE、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以及使用上市藥品案件):
  繳交結案報告時,依現行規定,須將受試者同意書正本繳回病
  歷課保管。若主持人自本院離職時仍有未結案案件,需向IRB
  申請變更計畫主持人,由本院其他主持人繼續進行(含同意書
  移轉)或繳交結案報告,且變更計畫主持人或提交結案報告之
  申請,須待IRB於HIS系統登錄收案後,方視為完成離職手續。
 2.非法定人體試驗案:繳交結案報告時,須檢附全案受試者同意
  書簽名頁掃描檔至IRB,正本由主持人自行保存,至少至結案
  後3年;主持人若於前述年限內離職,則須將受試者同意書正
  本繳給試驗執行院區醫研部進行保管。主持人若自本院離職時
  尚有未結案之案件,則須向IRB申請變更計畫主持人,由本院
  其他主持人繼續進行(含同意書移轉)或繳交結案報告,且變
  更計畫主持人或提交結案報告之申請,須待IRB於HIS系統登錄
  收案後,方視為完成離職手續。
 3.為使本院主持人能負起妥善保管受試者同意書之責,如試驗主
  持人無法出示或無故不繳交受試者同意書(影本),IRB有權暫停
  或終止試驗繼續進行。
二、另因應JCI認證條文『在病人參與臨床研究、調查和試驗前,
  應獲得病人的知情同意』,為提高資訊之即時性,以利照護團
  隊知悉,請研究團隊於臨床試驗執行管控系統登錄收案案件的
  同時,上傳蓋有IRB核准章之受試者同意書核定版與受試者簽
  署之同意書簽名頁。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