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5年07月20日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受文者:全院各部門
主旨:轉公告衛生署「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及「醫療法施行細則修正」與人體試驗相關內容,請查照。
說明:
一、衛生署公告「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2006/7/19衛署醫字第0950206892號函)如附件一,研究用人體檢
  體之採集、使用、保存等相關事宜,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衛生署發布「醫療法施行細則」修正(2006/6/20衛署醫字第
  0950200952號函)(修正內容如附件二),與人體試驗相關如下:
  1.醫療法本法所稱新醫療技術、藥品或醫療器材之範圍。(修正條
   文第二條)
  2.醫療法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
  3.嚴密規定人體試驗應遵守事項,以保護病人及受試者之權益。
   (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至五十七條)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