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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 |
受文者:全院各部門 主旨:轉公告衛生署「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及「醫療法施行細則修正」與人體試驗相關內容,請查照。 說明: 一、衛生署公告「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2006/7/19衛署醫字第0950206892號函)如附件一,研究用人體檢 體之採集、使用、保存等相關事宜,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衛生署發布「醫療法施行細則」修正(2006/6/20衛署醫字第 0950200952號函)(修正內容如附件二),與人體試驗相關如下: 1.醫療法本法所稱新醫療技術、藥品或醫療器材之範圍。(修正條 文第二條) 2.醫療法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 3.嚴密規定人體試驗應遵守事項,以保護病人及受試者之權益。 (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至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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