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12月05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函) (102)院醫字第204號
 
受文者:全院各單位
主旨:修頒「人體試驗作業管理辦法」,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JCI評鑑與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會查核基準,及人體試驗倫理委
  員會標準作業程序變更,特修訂本辦法。
二、修訂後辦法如【附件一】,茲將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C-IRB審查案件之提會原則與審查規定。
  (二)配合JCIA評鑑要求,新增主持人需於申請時提報研究團隊財務
    利益與非財務關係申報表。
  (三)審查特別考量增訂對經濟弱勢、教育程度低下者之考量。
  (四)配合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會查核基準,刪除原期中、結案報告繳
    交排除個案報告及病歷回溯案件之條文,並自103年度起實
    施。
  (五)配合JCIA評鑑要求,嚴重不良事件通報原則增加試驗期間發生
    任何SAE,主持人除通報至衛福部外,應加通報執行院區臨床
    試驗中心(由林口院區先試行)。
  (六)實地稽核抽樣條件增加主持人為試驗委託廠商之股東案件、期
    中報告縮短繳交頻率之案件。
三、修訂內容對照表詳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