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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函) (102)院醫字第204號 | |
受文者:全院各單位 主旨:修頒「人體試驗作業管理辦法」,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JCI評鑑與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會查核基準,及人體試驗倫理委 員會標準作業程序變更,特修訂本辦法。 二、修訂後辦法如【附件一】,茲將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C-IRB審查案件之提會原則與審查規定。 (二)配合JCIA評鑑要求,新增主持人需於申請時提報研究團隊財務 利益與非財務關係申報表。 (三)審查特別考量增訂對經濟弱勢、教育程度低下者之考量。 (四)配合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會查核基準,刪除原期中、結案報告繳 交排除個案報告及病歷回溯案件之條文,並自103年度起實 施。 (五)配合JCIA評鑑要求,嚴重不良事件通報原則增加試驗期間發生 任何SAE,主持人除通報至衛福部外,應加通報執行院區臨床 試驗中心(由林口院區先試行)。 (六)實地稽核抽樣條件增加主持人為試驗委託廠商之股東案件、期 中報告縮短繳交頻率之案件。 三、修訂內容對照表詳如【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