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受文者:各研究人員
主旨:重申臨床試驗案件未繳交期中結案報告與未執行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衛生署「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本院「人
 體試驗作業管理辦法」追蹤審查之規定,及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97
 年第17次會議(97年10月7日)決議,為保障受試者權益,自98年1月1
 日起,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核准之新案,須依規繳交期中與結案報
 告,本會自100/12/1日起嚴格執行未繳交者,由電腦自動列管不得申
 請新案。
2.申請院外經費補助之案件,未獲補助以致未執行計畫者,請檢附主持
 人之說明後送至本會撤案。另申請國科會經費未獲補助,改申請CMRP
 獲補助案件,請以變更案方式至本會變更經費補助單位。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