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受文者:各研究人員
主旨:公告本院臨床試驗廠商監測臨床試驗規定,請查照。
說明:
1.依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為配合臨床試驗廠商監測試驗進行,自
 1月20日起,開放計畫主持人可授權臨床試驗研究助理協助查閱電子
 病歷。
2.申請程序:
(1)廠商聘任之臨床試驗研究助理,請依『長庚醫學研究計畫管理辦
   法』,與『廠商贊助研究計畫作業準則』,依本院規定辦理報到
   及繳交護理人員證書影本。
(2)可調閱電子病歷之範圍,限該臨床試驗計畫且在『臨床試驗執
   行管控系統』完成登錄之受試者,調閱期限至該試驗案結束後3個
   月,查閱範圍為該受試者之全部病歷資料。
(3)由計畫主持人授權研究助理,且研究助理需完成申請電子病歷閱覽
   權限,始得開放研究助理協助查閱電子病歷。臨床試驗計畫閱覽病
   歷授權書如附件,並同步置放於『表單櫃-研究-人體試驗』。
(4)研究助理檢附計畫主持人授權書向病歷課提出申請。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