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各研究人員 主旨:公告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核准之受試者同意書版本認定方式,與重申 受試者登錄與受試者同意書保存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為避免臨床試驗主持人誤用未經IRB核准之受試者同意書版本,以 及利於後續受試者同意書上傳與保存作業,自9月21日起,人體試 驗倫理委員會核准之案件,將於核准版本之受試者同意書上加蓋核 准章,與臨床試驗同意證明併同寄送,請主持人自行複印使用。 二、重申臨床試驗受試者登錄規定 1.基於保護受試者治療及用藥安全,以及利於醫療照護團隊及研究 團隊,對於各項不良事件進行即時監控,請計畫主持人確實於 『HIS-研究計畫-臨床試驗-01臨床試驗執行管控作業』系統,登錄 受試者資訊(病歷號、參加日期與退出日期等),操作說明如附件, 完成登錄之受試者資訊將在電子病歷首頁顯示,以利照護團隊知 悉,受試者如有住出院異動記錄、急診就醫記錄、死亡之情形發 生時,系統將自動寄送e-Mail予試驗主持人。 2.施行範圍為醫療法所規範之執行中人體試驗案件(新藥、新醫療 技術、新醫療器材、BA/BE)、侵入性檢查及治療,以及使用上市 藥品之案件。 三、重申受試者同意書保存之規定 1.配合醫療法第79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先取得受試者同 意書,基於受試者保護之原則,研究機構應留存受試者同意書, 故在本院執行之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應歸入病歷保存,保存 方式如下: (1)醫療法所規範之人體試驗案件(新藥、新醫療技術、新醫療器 材、BA/BE)、侵入性檢查及治療,以及使用上市藥品之案件, 計畫主持人於繳交結案報告時,需提供(1)由『臨床試驗執行 管控作業』系統列印之收錄個案表(2)同意書正本(3)同意 書掃瞄檔(請檢附光碟片),供病歷室存檔備查。 (2)非法定人體試驗案件:主持人需於繳交結案報告時,繳交掃瞄 檔請檢附光碟片)予IRB存查,正本由主持人自行保存,至少 至結案後3年,並配合規定可供主管機關或是IRB隨時調閱。 2.系統上線時程: (1)受試者同意書上傳作業:102年1月1日起。 (2)連結醫囑系統管制開立藥品:102年1月1日起。 ※ 自101年 2月15日起,需於HIS系統登錄受試者之案件,IRB 不受理非由『臨床試驗執行管控系統』列印之收錄個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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