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 |
受文者:各研究人員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為提升我國藥品臨床試驗之國際競爭力,促進醫藥產業 發展,自7月1日起實施IRB主審中心(以下簡稱c-IRB)之審查機 制,配合主管機關之政策,c-IRB案件相關審查事宜,如下說明。 二、c-IRB審查機制之適用範圍為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案。 三、為使c-IRB審查機制能順利實施,敬請廠商與主持人配合下述事 項: (一)共通性配合事項: (1)c-IRB案件申請:請於HIS系統中,輸入案件相關資料,操作說明 如附件(附件一),惟系統中之「申請審查別」長庚主審案件請輸 入「A」、長庚副審案件請輸入「A2」;「經費來源」主審與副 審案件皆請輸入「c-IRB」。 (二)主持人配合事項: (1)送審資料、補件資料、意見回覆資料等相關審查文件(如:人體試 驗申請表、計畫書、受試者同意書等)需確實簽名與確認。 (2)c-IRB案件將採初審後直接提會之方式進行審查,本會將依案件 審查之需求,請主持人配合列席會議說明或於會議中以電話方式 向主持人詢問計畫相關之內容,以利案件審查。 (三)廠商配合事項: (1)c-IRB案件之審查費:新案之主審審查與副審審查,依衛生福利 部之規定,審查費用為新台幣六萬元;後續之變更案、期中報 告、結案報告之審查費用依本會現行之規定。 (2)c-IRB案件之送件規定:請廠商務必備齊審查相關文件後再行送 審,送審文件中應檢附廠商聯絡人之電話、傳真與e-mail,並請 於案件紙本寄出後翌日,與本會經辦人員聯繫,以確定文件送達 本會,主審案件經辦人員為蔡宜君小姐(分機3712)、副審案件經 辦人員為紀梅玲小姐(分機3709)。 (3)c-IRB案件之補件規定:本會經辦人員將於收到案件當日通知廠 商補件,請務必於時限內補齊相關文件(補件期限:主審案件為通 知日起3日、副審案件為通知日起2日),以利後續審查。 (4)c-IRB案件之會期安排:廠商備齊審查相關文件後,若案件於最 近會期前四個工作天送達,則排入當次最近會期,若案件送達距 最近會期小於四個工作天,則排入下一次會期。 (5)c-IRB案件之審查結果通知:主審審查之案件,於委員會會議後 兩日內,由經辦人員將會議決議寄發廠商和主持人;副審審查之 案件,於完成初審作業當日,由經辦人員將初審決議寄發廠商和 主持人;會議決議或初審決議需進行複審之案件,請務必於3個工 作天內回覆審查意見,經辦人員將於完成複審作業當日,寄發複 審決議予廠商和主持人。 (6)c-IRB主審案件之發函規定:經辦人員將於主審案件通過後,與 廠商進行函稿核對作業,請廠商務必於兩日內回覆函稿之正確性 ,若逾期未回覆,視同無異議,經辦人員將進行後續發函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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