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全院各單位
主旨:修頒『人體試驗作業管理辦法』,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人體研究法及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變更,特修訂
  本辦法。
二、修訂後辦法如【附件一】,茲將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加近2年新增之法規:「人體試驗管理辦法」、「人體生物資
   料庫管理條例」、「人體研究法」,以及修訂之法規「藥品優良
   臨床試驗準則」,為本辦法參考之依據。
 (二)原第七章期中報告與結案報告提報流程、第八章嚴重不良事件暨
   安全性報告審查作業、第九章追蹤審查、第十章資料建檔管理、
   第十一章標準作業程序,因屬於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審查及運作
   之範圍,故將其合併至第二章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之運作章節。
   另原第六章廠商贊助人體試驗計畫經費帳戶之申請部分,因屬執
   行院區之職責,並已明訂於本院「廠商贊助研究計畫作業準
   則」,故本辦法刪除此部分。
 (三)依據人體研究法,增訂研究助理須檢附一年內4小時人體試驗相
   關教育訓練參加證明,若申請時尚未聘任研究助理,計畫主持人
   須簽立缺件切結書,並於聘任後繳交受訓證明影本至IRB,此項
   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另主持人考試及格證明效期改為6
   年。
 (四)依據衛生署公告之『醫療機構審查會得簡易審查案件範圍』,修
   訂簡易審查範圍。
 (五)依人體研究法規定及本會現行之運作,修訂各類案件審查作業程
   序;增訂試驗團隊人員均須簽署隱私保密切結書,以及使用未去
   連結之研究材料提供國外特定研究使用時,除須於受試者同意書
   中詳細說明外,並應檢附可確保遵行我國相關規定及生物檢體適
   用範圍之擔保書,送IRB審查。
 (六)增訂受試者登錄作業:醫療法所規範之人體試驗案件(新藥、
   新醫療技術、新醫療器材、BA/BE)、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以及
   使用上市藥品之案件(JIRB代審案件亦同),須至臨床試驗執
   行管控作業系統登錄所收錄之受試者資料。
 (七)依人體試驗管理辦法及GCP修訂SAE通報規範。
 (八)依據人體研究法增訂試驗機構之責任。
 (九)依據人體研究法之相關規定增修訂人體檢體相關研究之知情同
   意取得。
 (十)增訂本院同意書之保存規定:醫療法所規範之人體試驗案件(新
   藥、新醫療技術、新醫療器材、BA/BE)、侵入性檢查或治療,
   以及使用上市藥品之案件,計畫主持人需提供(1)收錄個案之
   同意書正本(2)收錄個案之同意書掃瞄檔(請繳交光碟片),
   供病歷室存檔備查。非法定人體試驗案件:主持人需繳交全數收
   錄個案之同意書掃瞄檔(請繳交光碟片)予IRB存查,正本由主
   持人自行保存,至少至結案後3年,並配合規定可供主管機關或
   是IRB隨時調閱。
 (十一) 增訂罰則:如違反本院規定,致使本院遭受處分,如認定主
   持人違規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三、修訂內容對照表詳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