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函) (101)院醫字第072號
 
受文者:全院各單位
主旨:修頒『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100年12月28日公佈之人體研究法,與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
  成立之C委員會運作,修訂本院之『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組織規
  程』,修訂後辦法如【附件一】。
二、修訂重點摘要如下:
  (一)組成依據加入人體研究法。
  (二)執掌增加審理標準作業程序及追蹤人體試驗計畫施行情形。
  (三)組織:
   (1)增加C委員會及醫療執行秘書由每個委員會設置一位,改為視
    需要設置。
   (2)院外委員比例由2人改為需達五分之二以上。
   (3)行政執行秘書刪除任期二年。
  (四)開會:
   (1)決議方式增加共識決之方式。
   (2)說明聯合會議召開時機。
   (3)修訂各委員會對重大決議不同時之處理方式,得由主席決定
    召開委員會聯合會議討論,或以多數決方式決議,或以分析
    檢討報告呈長庚決策會主任委員裁決。
三、修訂內容對照表詳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