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受文者:各研究人員 主旨:重申屬免審案件範圍之案件,須經由本院IRB判定,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本院『人體研究暨受試者保護作業管理辦法』3.3.1(3)規 定:免審案件審查:研究案件非以未成年人、收容人、原住 民、孕婦、身心障礙、精神病患及其他經審查會訂定或判斷受 不當脅迫或無法以自由意願做決定者為研究對象,符合下列情 形,由醫療執行秘書判定是否為免審案件並進行審查,若審查 有意見,後續處理程序比照簡易審查案件之補正程序進行,審 查通過後,呈主席核准。 A. 於公開場合進行之非記名、非互動且非介入性之研究,且無從 自蒐集之資訊辨識特定之個人。 B. 使用已合法公開週知之資訊,且資訊之使用符合其公開週知之 目的。 C.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 成效評估研究。 D. 於一般教學環境中進行之教育評量或測試、教學技巧或成效評 估之研究。 E. 研究計畫屬最低風險,且其研究對象所遭受之風險不高於未參 加該研究者,經倫理審查委員會評估得免審查並核發免審證明 。最低風險,係指研究對象所遭受之危害或不適的機率或強 度,不高於日常生活中遭受的危害或不適。 F. 其他不符合人體研究範圍之研究。 二、另依本院IRB SOP 007『案件審查歸類標準作業程序』: 人體 試驗倫理委員會負責判定是否為人體研究,由秘書處行政人員收 案後,依據申請人填報資料,初步篩選判定歸屬類別,呈報醫療 執行秘書或主席核定。 三、故非屬人體研究範圍之案件,由IRB負責判定,請各試驗主持 人依規定送審。 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 敬啟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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